【非洲物流知识】南沙港保税区优惠政策
2008年10月18日,国务院下发了《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》,南沙保税港区于2008年10月获国务院批复,这是继2005年6月以来,上海洋山、天津东疆、大连大窑湾、海南洋浦、宁波梅山、广西钦州、厦门海沧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后,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内第9个保税港区。南沙港保税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如下:
税收政策
1、境外入区的货物(按有关规定需征税的货物除外)免征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税;
2、区内运往境外货物免征出口关税;
3、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可申请享受优惠税率;
4、保税港区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;
5、出口货物和部分入区使用物品“入区即退税” 和“入区即结汇”;
6、区内物品更换国产零配件可退税;
7、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、电、气,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。
加工贸易政策
1、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;
2、允许“发外加工”;
3、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实行以查代核。
保税政策
1、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予以保税;
2、与其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;
3、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。
货物进出政策
1、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、许可证管理;
2、区内商品展示免于办理展览审批手续,区外展览办理暂时进境手续;
3、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;
4、可开展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;
5、区内进口货物不受“三个月”的限制;
6、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;
7、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。
外汇管理政策
1、享受保税监管区域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;
2、区内企业可以选择人民币或外汇结算;
3、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贸易不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。